是的,与公司的任何其他董事类似,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适用法律中概述的程序罢免被提名董事。被提名董事的免职通常发生在指定方(提名人)不再需要其服务或被提名董事未能履行职责时。

在包括新加坡在内的大多数司法管辖区,罢免董事(包括提名董事)的过程均受公司法管辖。如《新加坡公司法》,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可以罢免董事。司《章程》还可能为移除程序提供额外的规则或程序。

被提名董事可能被免职的原因有几个:

代表性需求的变更:提名人可以决定不再需要被提名董事,或者可能希望任命更能代表其利益的其他人。

违反职责:如果被提名董事未能履行其信托职责—,例如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、保密或遵守监管要求—,则可以将其删除。

不活跃或不当行为:如果被提名董事变得不活跃、疏忽或从事损害公司的不当行为,则可能会被免职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即使在被免职后,被提名董事仍然对在任期间采取的行动负责,并且必须确保适当的过渡,特别是在合规性和公司记录方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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